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Digital Earth,英文缩写:CNISDE。
第二条 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我国设立的数字地球领域的学术组织,并代表中国加入国际数字地球学会。本会宗旨是: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致力于数字地球领域的基础理论、技术和应用发展。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数字地球相关领域研究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推动数字地球在中国和全球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以及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的指导,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国际研究中心。
第六条 本会的处所:北京市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国际研究中心,邮政编码:10009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数字地球领域的学术研讨和交流。
(二)宣传、普及数字地球知识,传播数字地球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国民科学素质。
(三)为数字地球的发展提供技术咨询、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积极参与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的各项活动。
(五)建立网站,编辑、出版数字地球科学书刊。
(六)支持、推动数字地球平台和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其中单位会员包括专委会主任会员、专委会副主任会员、一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终身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中国国籍。
(四)单位会员
1、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从事与数字地球相关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类型的单位或机构,以及热心我国数字地球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单位或机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
1、终身会员和普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水平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3)从事数字地球工作5年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4)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的管理人员。
2、学生会员。在校本科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自愿申请。由单位/个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表。
2、材料审核。本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同时提交国际数字地球学会备案。
3、交纳会费。单位/个人会员经批准加入本会后,需按会员类型完成会费交纳。
4、颁发会员证。向经批准入会的单位/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加入本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
4、参加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享受注册费优惠政策。
5、遵照相关规定可定期在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网站、本会网站进行宣传。
6、具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人才及奖项推优、报奖等推荐权利。
7、享受由本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的优惠政策。
8、享有优先主办本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及学术活动的权利。
9、可根据需要向本会申请提供产学研信息、技术评审及成果推广等与数字地球业务相关的无偿或有偿服务。
10、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履行相应手续。
(二)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加入本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
4、参加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享受注册费优惠政策。
5、有资格参与本会组织的人才举荐、表彰奖励等活动。
6、有资格参与各类优秀人才及奖项申报,个人会员订阅《国际数字地球学报》(纸质版)、《地球大数据》(电子版)享受优惠价。
7、优先受聘本会分支机构委员及以上职务及各类评审、评价、咨询专家。
8、可根据需要向本会申请提供产学研信息、技术评审及成果推广等与数字地球业务相关的无偿或有偿服务。
10、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宣传本会各项工作,组织人员参加本会举办和开展的有关会议及活动,协助发展个人会员。
(七)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向会员颁发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秘书处提示后,仍不及时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的发展与管理由本会统一负责,统筹考虑会员服务方式和手段。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会员如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会议(简称全委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负责。全委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委会每届5年。全委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1/2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委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常务委员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委会。
(四)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主席和名誉委员。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在本领域专家学者提名基础上,通过充分酝酿、协商后,经全委会讨论通过后产生。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初任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副主席、秘书长初任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并履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会会议。
(二)检查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委会决定。
(四)决定委员会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应在本领域专家学者和各专委会提名基础上,通过充分酝酿、协商后,经全委会讨论通过后产生。本会委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领域方面的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本会会员身份。
(三)热心于专业研讨与学术交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全委会会议。
(二)讨论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参与组织本会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将依托挂靠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委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31日第四届全委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秘书处。